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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联络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5.2 调度中心站 5.2.1 调度通信交换机、广播主机必须做到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主板、话筒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当工作主设备发生故障时,备份设备应在 5min 内投入工作。 5.2.2 调度中心站应 24 小时有专业维护人员值守, 应认真记录通信系统的使用情况, 发现故障及时维护。 5.2.3 调度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8 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5.2.4 调度中心站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 5.3 技术资料 5.3.1 应建立以下文档: a) 设备、仪表台账; b) 设备故障记录表; c) 检修及巡检记录; d) 通信系统运行日志。 5.3.2 煤矿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及广播系统设备线路布置图,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最长修改期不应大于 6 个月。布置图中应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数量、线缆长度、芯线对数以及型号等。 5.4 备件矿井应配备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电话机、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音箱等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 20% 。 5.5 管理机构 5.5.1 煤矿应有专门机构负责通信联络系统及广播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工作,应制定通信联络系统设备故障抢修应急预案。 5.5.2 煤矿调度中心应制定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5.5.3 通信联络系统的值班员和维护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5.4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负责备案登记)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规范服务行为,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5.5.5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的验收工作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或者由其委托其它机构或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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