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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升级为甲级证书的; (四)证书有效期满超过半年而未延续的。丙级证书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乙级证书或者甲级证书条件的, 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丙级证书。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据。第十九条持证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 30日内,填写《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备案。 10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应当依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协同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对在本协会办理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信息核查。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 1 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进行年度评估,填写《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报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备案。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相关材料,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管理混乱、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污染物超标排放并导致污染事故的,给予降级或取消证书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 2014 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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