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 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该项目负责人以乙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 4.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 实现申报目标。 4.3 甲方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或文件, 由乙方按申报要求完善。 4.4 在资质申报事项办理过程中, 乙方应将所有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资料变更至甲方名下。 4.5 接受甲方委派人员对代理事项工作进程进行监督。 4.6 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在整个代理申报事务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甲方工作的进展情况。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间为 180 天。以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代理费用之日作为代理期限起算时间, 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 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变化, 本协议代理事务顺延。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 并经公示甲方符合申报要求( 建设部官方网站公示)时, 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在确认资质申报成功后, 领取相关证照的事务由甲方自行办理( 包括但不限于领证的差旅费、工本费等)。 7.1在公示期间或公示期间以前,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 如经营不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涉及司法诉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一切对甲方此次资质申报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而中途被撤销申报资格, 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支付市级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的全部资料整理及代办费用。 7.2 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办妥资质申报, 乙方应无条件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 并承担协议总金额 3% 的违约金。 7.3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 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甲乙双方方共同确认, 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