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4.1 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监理员每日应重点进行巡视检查;监理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 5.4.2 监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事故及消防隐患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 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4.3 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 10 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 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 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六、培训与演练 6.1 督促施工单位运用各种工具、手段,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明确防火灭火在施工现场的重要意义。 6.2 提高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6.3 督促施工单位除昼夜巡查外,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和法定假日前的安全(消防)大检查。 6.4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生产和季节特点, 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提高实战水平。七、相关强制性条文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 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 4.2.1.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2.2.1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 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