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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地方组织法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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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不受法律追究。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代表充分地、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反映群众的要求。任何阻碍、干涉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都是违法的。 5 、人身特别保护权。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代表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6 、物质保障权。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和补贴。 7 、联系和接受代表监督的义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宣传法律和政策,组织代表小组,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同志,我们通过学习地方组织法,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公仆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并在加深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各项制度理解的基础上,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委“推进发展大提速,建设幸福新五华”这一核心,努力使五华成为梅州推动绿色的经济崛起主力军这一宏伟蓝图,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幸福新五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同志,由于自己的水平有限,对地方组织法的学习、理解还不够透彻,讲述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不当之处,敬请谅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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