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在“评价系统”中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期间的信用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期限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信用分值有效,不受理再申请核实或复核。生效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四章评价运用第十六条 2017 年7月1 日起, 全省国有投资( 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检测,应在全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季度信用评价平均分及以上的检测机构中选择。第十七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季度信用评价分值低于 60分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差异化监管的重点对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的廉政风险防控范围,加强相关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健全监管措施, 有效制约权力运行, 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地基基础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 不得擅自修改, 不得丢失、损坏、销毁。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 应当予以核实处理。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层级监督检查, 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 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 6年7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6月 31日。附件: 1 .福建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 .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事实确认单 3 .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信用扣分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