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应急避难场所、击碎板面、急救点、应急电话、紧急医疗站; ——对 5个图形符号进行了修改:禁止触摸、禁止饮用、当心吊物、当心障碍物、当心滑倒; ——减少 1个图形符号:当心瓦斯; ——规定了新增、修改后安全标志图形应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型号的选用、设置高度以及使用的要求等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2894-1996 、 GB16179-1996 和 GB 18217-2000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彤、代宝乾、王培怡、吴爱平、吕良海、白永强、陈晓玲、陈虹桥、谢昱姝、宋冰雪、阮继锋、卢永红、张晋、马云飞。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2894-1982 、 GB 2894-1988 、 GB 2894-1996 ; —— GB 16179-1996 : —— GB18217-2000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标志类型 4.1 禁止标志 4.2 警告标志安全标志 4.3 指令标志 4.4 提示标志 4.5 文字辅助标志 4.6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 5颜色 6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6.1 标志牌的衬边 6.2 标志牌的材质 6.3 标志牌的表面质量 7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录 A) 8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9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10检查与维修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标志牌的尺寸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激光辐射警告标志的尺寸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标志及其使用 C.1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 C.2 激光辐射产品分类说明标志 C.3 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 C.4 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