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二、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 75% 乙醇或者 0.5% 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三、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对琪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五、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 28 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 28 天。预防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 4 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 24小时;即使超过 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六、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 4 周、第 8 周、第 12 周及六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和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