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 129 个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及区域平均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5.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时土地上有附着物的,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各州、市依法制订的有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 和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一同配套实施。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有争议的,可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和裁决,确定补偿标准。 5.3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制订。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 2008 〕 22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 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执行。依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 有关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 2 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从不超过 50% 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 70% 的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在征地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部分的具体比例或数额, 以统筹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人口密度大的区域,在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对土地进行补偿时,可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