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式见附件。非核实甲方印鉴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无误,质物不得出仓、出库。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质物价格第 6.1 条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见附件) 列明的价格确定;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第 6.2 条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 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第七条质权行使第 7.1条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第 7.2 条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行使质权时, 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第 7.3条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第 8.1 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 8.2 条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第 8.3 条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元存入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 账号: 。第 8.4 条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 至本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第 8.5条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乙方未能按照丙方通知按时补足费用的,丙方有权对与未足额收取监管费对等的额度内的质物享有留置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第九条保险第 9.1 条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 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