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HAZC2013111187 10 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8. 投标截止日期 18.1 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8.2 采购中心可以按第 6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20.2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应按第 16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 并按第 17 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20.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 在投标截止期至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 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 21.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21.1 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其招标文件经评委会认定没有歧视限制条款的情况下, 并且是在采购人同意继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情况下, 采购中心将报告市级财政部门,据其批准按以下原则处理: 21.1.1 同意继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采购中心将继续实施采购。其原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不变。 21.1.2 同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中心将继续实施采购。 21.1.3 财政部门不同意采购方式变更的, 本次招标项目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