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使用。( 十八) 防火设施的管理。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 保障正常使用。按照灭火器材上的使用时间,定期进行更换。发生火情时, 应及时拨 119 进行求救并向相关领导报告。(十九) 制冷设备管理。各级工商部门如有专用计算机房或计算机(数据)中心的,应配备专用制冷设备。机房中放置温度、湿度监控装置, 管理人员要随时密切注意温度和湿度的指数。如制冷设备出现故障, 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将机房中正在运行的设备降低至最小功耗或关闭, 减少发热源, 同时应联系制冷设备厂商及时解决故障。(二十) 其他不可预见的灾害事件。各级工商部门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对本级部门重要的软件系统和数据信息做好备份工作,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将该备份移至距本地 100 公里外的地方保存。不可预见的灾害发生后, 在本级应急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 启动本预案, 并按程序进行灾后计算机信息系统重建工作。其它没有列出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灾害, 可根据安全、稳定、可靠、可行原则, 结合具体的情况, 做出相应的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可以请求相关的专业人员协助处理。第四章应急结束第五条当突发危害和故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即可结束应急响应。第六条领导小组和事发地工商部门,要认真总结应急响应工作, 对实施预案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研究改进, 进一步完善预案措施, 并在结束响应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来宾市工商局汇报。第七条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为应急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单位应急处理机构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执行应急工作任务,或应急处理处置不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根据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预案由来宾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