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经费----- 实际费用或分担。 4.市场调查经费----- 实际费用或分担。 5.教育经费----- 实际费用或分担。 6.店舖、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 实际费用自负。 7.其它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 实际费用自负。第十四条、机密的保守加盟店对於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洩漏於他人。特别对於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採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等。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计划、实绩等的具体内容。 3.其它总部指定的事项。第十五条、权利转让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加盟店之经营权转让给第三者。(即受让人,含自然人与法人)2.乙方未经由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契约经营权以任何方式给与第三者时,甲方得不待催告逕行没收乙方之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第十六条、禁止事项 1.擅将加盟店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使用者。 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将总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第十七条、合约解除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约,总部得终止或解除合约。 1.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2.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名誉时。 3.其他重大违反本约与管理办法的行为。第十八条、合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与责任: 1.遵从总部指示,将店舖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遵从总部指示,将经销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它总部交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总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遵从总部的审定。 4.对总部及其它加盟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实施上列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由於解除合约,发生具体损失时,加盟店应予赔偿。第十九条、附则关於加盟店的营运,本办法或另行规定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总部斟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