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探伤。 6.2.2 探伤灵敏度用本标准第 4章所规定的对比试样进行调整。把探伤设备调整到使每个人工缺陷都能给出报警信号,且圆周方向的灵敏度差别不大于 3dB, 即可进行探伤。 6.2.3 在连续使用中,应每隔 2h和每批检验完毕时用对比试样校验设备。在任何时候对设备功能发生怀疑时,都要加以校验。如果发现设备灵敏度降低,允许提高 3dB, 此时如果仍然不能使每个人工缺陷均报警,则应重新校准设备,并对上次校验后探出的管子全部复探。 7结果评定 7.1 合格品钢管缺陷显示的信号小于对比试样人工缺陷的信号时,应判定为该钢管经涡流探伤合格。 7.2 可疑品钢管缺陷显示的信号不小于对比试样人工缺陷的信号时,应认为该钢管为可疑品。 7.3 可疑品的处理方法 7.3.1 重新探伤:如重新探伤后,符合本标准 7.1 条规定,则应认为该支钢管经涡流探伤合格。 7.3.2 对探伤后所暴露的可疑部分进行修磨。修磨后的钢管尺寸如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本标准规定重新探伤如果符合 7.1 条规定,则应认为该钢管经涡流探伤合格。 7.3.3 切去可疑部分,余下的管子应认为是已符合涡流探伤要求的合格品。 7.3.4 对可疑钢管,也可按供需双方协商的其它无损检测方法进行复探。 7.3.5 该可疑钢管判定为不合格品。 8探伤报告根据需方要求,供方应提供由有关部门认定的涡流探伤Ⅱ级或Ⅱ级以上技术资格等级人员签发的探伤报告。探伤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钢管的牌号、炉批号、规格、支数; b.仪器型号、检测线圈型式、激励频率; c.端部实际盲区长度;d.本探伤标准号、人工缺陷形状及级别; e.探伤结果;f.操作者、签证者及技术资格等级; g.探伤日期。───────────────────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上海钢管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缘、李福良、李承宙、张淑文。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 GB7735 ─87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