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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踏勘和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协议书(2 )本案招标程序中,存以下不妥之处: ①开标时间 2007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2: 00 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07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4: 00 不一致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②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除已明确的内容外, 还应载明以下事项: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③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④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 A 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价格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的实质性内容。⑥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价格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通知书于 10 月 28 日发出, 直至 12 月3 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 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30 日期限。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本案中将其下浮 0.5% 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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