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议解除后十日内, 由双方共同组建资产清理小组, 对煤矿的资产进行清理、移交。如因一方原因未能进行清理,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协议解除后的资产清理期间,任何 9 一方都有保护煤矿资产的义务。乙方必须按登记造册的记录交付设备材料,设备材料必须保证完好,不能缺失,如有缺失或者不完好按原价赔付给甲方。第八章其他约定 1、协议签订后, 双方共同对设备、原材料进行清点造册, 作为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解除时,移交的依据。 2、乙方托管期间正常情况下, 甲方提供设备出现报废, 须经双方签字认可。 3、矿井生产的安全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确保资源回收率,灰分控制在 8%以内,生产过程中出现人为因素造成的煤质下降,资源回收率降低,甲方将按照灰分率及资源回收率行处罚,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每吨煤罚款 2 元, 若因地质条件变化造成灰分超标, 回收率降低, 必须经过甲方认可。 5、火工品按国家规定由甲方办理、购置, 月末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托管费中予以扣除。 6 、地面火药库、销售、磅房由甲方人员负责,其他与矿井生产、生活相关的岗位由乙方负责。 7、甲、乙方各自享有和承担自己的债权、债务。如果因债务影响到对方的权利时,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实际损失责任。 8 、协议签订后,乙方提供相应的生产组织机构,施工组织措施。 9 、协议签订前,乙方提供相关的资质、法人委托书。 10 10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府谷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 委托代理人(签章): 二〇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