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的试件按 GB/T 9265 规定进行试验,浸泡介质为别为水、 15%NaOH 溶液, 10%HC l 溶液及 120# 溶剂汽油,浸泡 7d 后,取出试件观察涂膜是否起泡、剥落和变色。 6.16 耐磨性将 6.4.2.1 的试件按 JC/T 985-2005 中 6.9 规定进行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项目表1 中的第 1 项到第 3项、表2 中的第 1 项到第 5项、表3 中的第 1 项到第 5 项要求为出厂检验项目。 7.1.2 型式检验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条件下,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b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c) 产品主要原料、配比或生产工艺有重大变更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7.2 组批对同一类别产品,连续生产时每 5t 为一批,不足 5t 亦可按一批计。 7.3 抽样在每批产品或生产线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组。样品总重量不少于 5kg 。抽样按 GB 3186 进行。抽取样品分为两份:一份试验,一份备用。 7.4 判定规则产品按照第 6 章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若均符合第 5 章的要求时,即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 允许在同批样品中, 用备用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均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应包括: a) 产品名称、类别、颜色及组分; b )生产厂名、地址; c) 商标; d )产品标记; e) 产品合格证; f) 产品配比与产品净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