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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属Ⅳ级破碎的岩体。不良地质地段,指 1.0.4 条文说明中的那些有不良地质因素的部位。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 不良地质地段的岩体, 开挖偏差均较难控制。 2.1.9 所述的坑、槽部位和有特殊要求的部位, 如同该条条文说明所述, 一般尺寸较小, 或形状较特殊,开挖难度较大,开挖偏差也较难控制,某些部位还有可能不允许超( 或欠)挖( 如某些轻型水工结构, 若设计厚度不大, 一般不允许其底板上的基础岩体欠挖, 否则对底板尺寸影响较大); 水下开挖比陆地困难, 开挖偏差不易掌握。对上述种种情况基础面的开挖偏差,本规范不宜作出具体规定,故要求由设计确定。 2.2 排水 2.2.1 工作场地有水,会妨碍施工;爆破中,某些炸药遇水会失去效力,受潮会变质;预裂缝内有水起不到应有的减震作用,等等,故要求及时排出积水。一般可设置排水沟、集水井(坑) ,用水泵抽水。基坑来水包括河流渗水、雨水、两岸地表迳流水和地下渗流水等。若来水量很大, 影响施工, 除采用前款所述排水方法外, 还可采用堵( 堵漏)、截( 截流)、引( 引流) 等办法, 减少基坑中的来水量, 以保证工作场地无积水。 2.2.2 基坑积水中含有油垢和炸药爆炸后的一些有害成分等,排入河流会对河水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因而要求采用有效措施对污水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 2.3 出渣运输 2.3.1 设计要求在这里指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3.2 堆(弃) 渣要符合的原则。(1) 场地容量问题, 需要做好石渣和场地容量的综合平衡工作。施工中如不从整体考虑, 为了一时的进度将石渣堆放在非指定地点,会造成二次挖运,影响施工效率。此外,对需要利用但暂不能利用的石渣, 要堆放在距使用地点较近的便于回采的指定场地,并控制堆渣质量,以提高石渣的利用率。(2) 所造之地可作为耕地,也可作为施工场地,还可作为美化环境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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