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 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 120 ℃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4.4 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7 液体类别储罐形式间距单罐容量( m 3) 固定顶罐浮顶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 0.8m >1000 0.6D 丙类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不限—注:(1)D 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 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5)单罐容量不超过 1000m 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 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 0.4D 。(7)闪点超过 120 ℃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 1000m 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5m;小于 1000m 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2m。 8 、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