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或发布的低温凝冻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六)响应终止 1、Ⅰ、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Ⅰ级预警的上级指挥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 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2、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低温凝冻天气灾害应急办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3 、应急响应终止后,低温凝冻天气灾害应急办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五、后期处置 1 、低温凝冻天气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 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 、卫生院应当做好低温凝冻天气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与指导工作。 3 镇低温凝冻天气灾害应急办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低温凝冻天气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 评估、核实低温凝冻天气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报上级低温凝冻天气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六、应急保障 1 、指挥系统保障低温凝冻天气灾害应急办指挥部应当配备无线通信系统等方式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2、资金保障根据低温凝冻天气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低温凝冻天气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3、装备保障加强对低温凝冻天气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 4 、宣传、培训和演习(1) 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标语、横幅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低温凝冻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2) 镇低温凝冻天气灾害应急办指挥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七、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防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