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者单位负责。 15. 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关方负责。 16. 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7. 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 双方应协同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 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 应按责任, 协商解决。 18. 规定使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9. 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 与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的损失。补充协议: 1. 乙方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参与桩基工程过程中的安全活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甲方下发的隐患通知进行整改消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非责任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向总包及时报告。服从总包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并对所辖区域内的文明施工负责。 2. 在打桩区域内必须设置警戒线,并由乙方派专人监护,在该区域内发生意外人生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甲方:( 签字)乙方:( 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