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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民政局警示教育讲稿.doc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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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归个人使用的方式, 不包括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 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这种形式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一万至三万元) ;二是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超过三个月未还, 是指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以后案发以前未还,“案发前”是指被国家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归还本息的, 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 但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超过三个月, 虽然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 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这种形式构成的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公款时间长短和是否归还的限制。营利活动包括经商、投资、购买证券, 包括一切以合法形式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房产管理局案;安全监察局案。) 第三, 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以这种形式构成的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原则上考虑数额和时间。“非法活动”, 是指违法犯罪活动, 例如走私、赌博、贩毒等。还指制假、销假等等。(人民银行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 年4月 28 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三种形式:“( 一)将公款供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是指挪用公款给自然人使用的); (二)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指在使用人系单位的情况下, 以个人名义提供公款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谋取个人利益的( 单位名义下供其他单位使用: 只要具备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两个条件,亦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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