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影响的。第九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 1: 黟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报告表填报时间: 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请示或报告事项本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党委( 党组) 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附件 2: 黟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丧葬事宜报告表填报时间: 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请示或报告事项本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党委( 党组) 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附件 3: 黟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报告表填报时间: 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请示或报告事项本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教育局审核意见年月日附件 4: 黟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丧葬事宜报告表填报时间: 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请示或报告事项本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教育局审核意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