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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合同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关规定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完成本项目勘察任务的单位。“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承担本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监理单位”: 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完成本项目监理任务的单位。“造价咨询单位”: 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完成本项目造价咨询任务的单位。 1.14 “开工日期”:甲方和乙方在工程施工合同内约定的本项目工程开工日期。 1.15 “回购日”:工程建设完成,移交给甲方后的第一个日历天。 1.16 “回购期”: 自回购日起至支付完所有回购价款( 包括本金、融资利息、融资回报费) 之日的期间。 1.17 “建设期”: 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约定的项目建设条件具备且融资首笔资金到帐之日至回购日止。 1.18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9 “永久工程”:指按照协议投资、建设的工程。 1.20 “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 1.21 “工程设备”:指协议中规定的、由乙方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 1.22 “材料”:指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1.23 “施工机械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 临时工程除外), 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1.24 “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 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25 “重大变更”:指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范围等须报原设计单位及甲方审核批准的变更。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控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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