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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培养委员会章程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议。根据工作需要, 经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人才培养委员会全体会议, 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全体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人才培养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处理专项人才培养事务,履行相应职责。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 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9- 人才培养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四条人才培养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 且达到与会人员的 1/2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 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 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人才培养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 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人才培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 并设置不少于七天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 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二十六条人才培养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人才培养质量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对人才培养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人才培养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才培养委员会- 10- 秘书处负责解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 年5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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