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人民币 36750 元;三周内完成善后服务后付全部款项的 25 ﹪,计人民币 13125 元;全部款项的 5% 计计人民币 2625 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于 2011 年 10月 30前支付。八:违约责任(一)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应赔偿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外,每逾期 1天,按欠款总额的 0.5 ‰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超过 60 天,甲方货款未付清部分按每逾期 1天向乙方支付 2‰的违约金,甲方货款未付清超过 90 天,甲方货款未付清部分按每逾期 1天向乙方支付 5‰的违约金。(二)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材质若与样品不同,乙方应负责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每逾期一天, 按逾期交货物部分款项总额的 2‰计算违约金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超过 6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不得将货物转交第三方人制作,如产生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九: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十:其他 1:本合同一是四份,甲方叁份,乙方二份。 2: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2011 年 05月 13日 2011 年 05月 13日(此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