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德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德育工作者(主要是指德育主管领导、大队辅导员、品德教师等) ,授予“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二、评比条件(一)优秀教师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教育事业, 教育思想端正, 责任心强, 作风正派; 3 、班级组织管理能力强,教师综合考评成绩优异; 4 、班级被评为“文明班级”;“班级文化建设先进班级”等称号; 5 、班集体积极、健康、向上,有良好的班风班貌; 6、能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教育意义的主题班会或队会活 7 、师生关系融切,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8 、有一定质量的德育工作论文或教师工作经验介绍文章; 9 、获得“优秀中队辅导员”称号; 10 、民主评议票数较多。(二)德育工作先进个人 1. 热爱德育工作, 教育思想端正, 责任心强, 作风正派。 2. 经常学习教育法规和有关重要文件,熟悉《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德育大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手册》等法规和制度。 3. 在工作中注意调查研究, 了解学生的特点和思想实际, 讲究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 积极参加教育理论和业务的讲座、研讨会、观摩等活动。 5. 有较强的德育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在本岗位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 6. 认真学习有关教育理论,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加以实践总结。每年有 1-2 篇工作心得或德育经验论文。三、评比办法 1. 德育工作先进每学期评比一次。 2. 德育工作先进个人 1 人、优秀教师 3 人。 3. 推选时应坚持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考核标准见《教师综合考核细则》。四、奖励表彰 1. 被评比为“德育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教师”的教师,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 有以上荣誉称号的老师,在干部晋级、职称评定、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2013 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