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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办法》-煤层气地面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晋煤监技装〔2014〕12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评价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拟定验收方案,选聘省级及以上专家库中的专家(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开展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结束,要根据《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的要求编写验收报告书,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进行批准,并及时报省局和分局(站)。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六)不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实际,及早纳入“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安排,对建设项目验收活动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监督。对验收结果的核查,原则上与安全许可现场检查同步进行。在抽查或核查过程中,发现有擅自变更设计、与设计重大不符等问题时,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应及时督促煤层气企业尽快按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三十一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所需要的部分文书式样见附录,并有省局统一制样。附录:1.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2.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附录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申请单位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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