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飞,1986年12月3日出生,民族:汉族,工作单位:无业,现住址:山东龙口黄城怡园小区14栋东二门。双方于2016年1月19日在铜仁市德江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男方刘博文与女方陈小飞自愿离婚。二、子女的抚养:1、双方于2016年9月27日育有一未出生婴儿,离婚后胎儿随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支付胎儿出生前及出生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在胎儿出生后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000元,在每月8号前付清,直到孩子5岁.孩子5岁到10岁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不用承担任何抚养费,孩子10岁,10岁后抚养权的行使应尊重孩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2、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1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孩子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孩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孩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山东龙口东海黄金海岸海天一格16号楼3单元402室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2,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汽车,存款等等.双方同意作价12万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6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内付清。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男方住:暂住怡园小区女方住:自行安排五、其他协议事项: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男方:(签章)女方:(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