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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多项选择题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52 |  大小:228KB

文档介绍
,由区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见,C选项正确。 84.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AC【考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本题的陷阱在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中催告之间的区别。案件中命题者巧妙的用两个《通知》的形式设计了干扰选项,使得考生在判断时产生错误认识。其实,《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可见,本案中的两个通知,之前属于行政处罚,后者属于强制执行催告。故A、B选项正确。另外,从案情分析上可以看出,公司所建房屋违法,规划局责令其拆除房屋属于涉及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公司不自行履行义务,作为行政主体的规划局限定其在10日必须拆除,否则强制执行,此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再者,《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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