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GB50057-1994(2000年版)第3.4.8条的规定。(3)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的金属支撑杆宜做为引下线,引下线的保护应符合GB50057-1994(2000年版)第4.2.5条的要求,并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示标志可以有效的防止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造成的人身伤害。(4)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的材质、规格要求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但由于救灾过渡安置房的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接闪器材质未考虑采取防腐措施。(5)人工接地体的材质、规格、埋设深度及其距救灾过渡安置房出入口或人行道的距离要求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同样的原因,人工接地体的材质也未考虑采取防腐措施。(6)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测量方法按照GB/T17947.1的规定执行。3、雷电波侵入防护措施由于救灾过渡安置房组团(点)采用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集中供水点设计配建,基本上没有金属管道进出救灾过渡安置房,所以,防雷电波侵入主要考虑对供电、通信线路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对低压电缆线,在进出救灾过渡安置点集中供电设施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2)低压架空线,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源电涌保护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到接地装置上。电源电涌保护器应符合QX10.2-2007的要求。(3)在救灾过渡安置点的各分配电箱处,宜装设电源电涌保护器。电源电涌保护器应符合QX10.2-2007的要求。(4)防雷电波侵入措施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测量方法按照GB/T17947.1的规定执行。(5)进出过渡安置房的电话、网络和电视等信号线缆,宜选用有金属屏蔽层的电缆或穿金属管埋地引入,金属屏蔽层或金属管宜在两端就近接地。有条件的可在设备端装设信号电涌保护器。信号电涌保护器应符合QX10.3-2007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