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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规定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检疫局应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三十八条代理报检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一)代理报检企业不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主动申请注销的;(二)代理报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三)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书》被吊销的;(四)代理报检企业依法终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注册登记被注销的代理报检企业,其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同时自动注销。企业应当交还《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以及《报检员证》。第三章代理报检行为管理第四十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检手续,代缴纳检验检疫费,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并转交委托人。第四十一条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报检委托书格式全国统一,式样见附件5。第四十二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第四十三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五条代理报检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第四十六条代理报检企业不得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检验检疫收费凭证上注明的交款人应当是委托人。第四十七条代理报检企业禁止开展仅以电子预录入为目的的营利活动。第四十八条代理报检企业在住所地以外的经营区域开展代理报检业务,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必要的条件。第四章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代理报检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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