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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学校少年宫运转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篇)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财综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特指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运转专项经费,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和人员培训等工作。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共174所),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以及城区学校现有的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学校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第四条运转经费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修缮装备:利用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备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教育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二)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并培训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第六条资金标准(一)市级财政每年补助1万元; (二)县(市)区级财政每年补助不低于1万元。第七条每年由市文明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自建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运转情况进行考核,对县(市)区级财政配套资不到位,以及活动开展成效不明显等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取消其市级财政补助资格。第八条运转经费专项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设立专帐进行管理和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各地文明办、财政及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转经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第十条各地文明办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运转经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文明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Р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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