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乙方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甲方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的决定。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乙方仍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乙方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甲方的决定。4.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传真、会议纪要、有关对本合同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甲方。8、甲方已建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乙方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联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甲方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9、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11、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12、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及责任后,本合同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