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Р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Р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Р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Р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Р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Р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Р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Р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Р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Р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Р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Р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Р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Р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Р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Р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Р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Р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