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等行政活动,妨碍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危害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影响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规律;可推论出国家秘密事项;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损害国家、企业、个人的其他利益和声誉。6.3.2.2敏感信息的范围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该公开但正式发布前不宜泄露的信息,如规划、统计、预算、招投标等的过程信息;执法过程中生成的不宜公开的记录文档;一定精度和范围的国家地理、资源等基础数据;个人信息,或通过分析、统计等方法可以获得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中不宜公开的信息;关键基础设施、政府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计划、策略、实施等相关信息;行政机构内部的人事规章和工作制度;政府部门内部的人员晋升、奖励、处分、能力评价等人事管理信息;根据国际条约、协议不宜公开的信息;法律法规确定的不宜公开信息;单位根据国家要求或本单位要求认定的敏感信息。6.3.3公开信息公开信息指不涉及国家秘密且不是敏感信息的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b)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c)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d)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流程;e)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f)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g)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h)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i)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公开的信息。6.4政府业务分类6.4.1业务分类原则确定了信息类型后,还需要对承载相关信息的业务进行分类。根据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本标准将政府业务划分为一般业务、重要业务、关键业务等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