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心全意的为同学们服务,以实际的行动,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服务同学,对促进校园文化工作的发展奉献我们的力量。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进行了解读,根据最新规定,明星代言虚假产品,市民可向明星追究连带赔偿。修改后的《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市一中院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去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据一中院民四庭张家华庭长介绍,修改后的消法,增加规定了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市民购买明星代言的伪劣产品,那么可连同明星一起追究赔偿。张家华透露,修改后的消法在规范新型消费方式上的另一亮点就是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按照国际惯例,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为了平衡经营者的利益,修改后的消法也限定了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退货,适用上述退货条款的条件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此外,修改后的消法进一步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